中華民國馬術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競賽技術委員會2007/03/21修訂 2007/04/16公佈2007/05/16正式實施

依 據:本會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 言:為健全馬術教練制度以利馬術運動之推展,特將教練之證照發放辦法與以制度化
原 則:
一、開放公開的機會
二、嚴格審慎的把關
三、長期合理的管理

1. 教練之資格:
  • .年滿二十歲以上
  • .已完成繳費之本會個人會員
  • .通過本會舉辦之教練講習,通過實習並經檢定合格者

 

2. 教練分級之說明:

  • 鼓勵有心從事馬術教育者取得合法的法定資格,保障馬場及本身權益
  • 透過合理的分級制度鼓勵教練技術增長
  • 透過教練講習等課程提昇教練專業知識技能
  • 建立教練教學全方位得多元價值身教、言教並重自我品質的帶動馬術運動質與量的提升

3.教練等級:依體委會之規定區分為C(初)級、B(中)級、A(高)級

4. 依體委會規定各等級教練之職務如下:

教練等級

教練職務

C(初)級

從事馬術選手訓練工作
擔任馬術競賽臨場教練工作

B(中)級

從事馬術選手訓練工作
擔任馬術競賽臨場教練工作
擔任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工作

A(高)級

從事馬術選手訓練工作
擔任馬術競賽臨場教練工作
擔任國家馬術代表隊教練工作
受派參加國際馬術教練研習會
參加國際馬術教練證照考試

5. 教練之職務及參加資格

中華民國馬術協會運動教練級別、職務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次序

教練種類

職務內容

參加資格

C級教練

1.從事馬術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2.擔任馬術運動比賽臨場指導工作。

1.本會個人會員。
2.年滿20歲。
3.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含同等學力)且品行端正愛好馬術運動訓練者。

B級教練

1.從事馬術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2.擔任馬術運動比賽臨場指導工作。
3.協助國家代表隊教練之訓練工作。

1.取得本會C級教練資格二年以上且實際從事
教練工作二年以上,現仍從事教練工作(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
2.曾當選亞洲盃、亞運、 奧運之國家代表隊選手。

A級教練

1.從事馬術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2.擔任馬術運動比賽臨場指導工作。
3.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工作。
4.受派參加國際馬術教練講(研)習會。
5.參加國際馬術教練證照考試。
6.擔任各級講習會講師。

1.取得B級教練證照後而實際從事三年以上教練工作者。
2.高級中等學校﹝含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 ﹝含同等學力﹞且曾依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規定獲得1等3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者。
3.已取得國際教練資格者。

 

 

6.教練之晉級資格:

等級

講習成績

競賽成績
(馬協或FEI主辦之正式賽會)

教練經歷

證照之發放

C級

通過C級教練講習一次,取得講習證書。

通過馬術競賽(離島地區參加該地檢定):
一次Youth以上馬場馬術並完成58%以上 或一次障礙110cm以上扣8點內。

1.一年以上之助理教練
及 (馬場推薦)。
2.由馬協派遣三次以上
之賽會管理工作(裁
判長或秘書長簽證)。
3.自述馬術經歷及教練?
成果(附指導學員人數與參賽項目及成績)。

 

具備前項之條件,通過協會教練、裁判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發予執照。

B級

通過B級教練講習二次,取得講習證書。

1.取得C級教練證後,兩
年以上之教練及馬匹
調教之經驗(馬場推
薦)。
2.馬協派遣三次以上之
賽會管理工作(裁判長
或秘書長簽證)
3.自述馬術經歷及教練
成果(附指導學員人數與參賽項目及成績)。

 

A級

1.通過A級教練講習三次,取得講習證書。

2.通過馬術英語測驗。

 

1.取得B級教練證後,三
年以上之教練及馬事
訓練經驗(馬場推薦)。
2.由馬協派遣三次以上
之賽會管理工作(裁判
長或秘書長簽證)。
3.自述馬術經歷及教練?
成果(附指導學員人數與參賽項目及成績)。

 

 

 

 

 

 

 

 

 

 

 

 

 

 

 

 

 

 

 

 

 

 

 

 

7. 教練之換照:本會各級教練之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教練需依規定於三年內參加教練複訓並換照, A級教練需於三年內參與復訓或擔任講師三小時以上

備註:已具備裁判、教練資格者,若三年內未參加複訓,本會將依規定予以停權處份。

8. 教練種類:B級、A級區分為馬術教練及障礙教練,教練可同時擁有馬術及障礙教練之資格。

8.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頒布之全國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規定「C級教練需經過至少1年以上之實際教練經驗後,B級教練 需經過至少2年以上之實際教練經驗後,始得報名參加較高一級之教練講習會。」

*本制席於103年12月29日業經〔教練裁判審查委員會〕修訂後公告。

備註:已具備裁判、教練資格者,若三年內未參加複訓,本會將依規定予以停權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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